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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9:57:16 股吧网页版
森远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或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如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关联人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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