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从事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可转让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质押式报价回购等银行或券商公司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措施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直接决策;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经中心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财经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编制委托理财计划,进行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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