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
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执行本制度。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两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九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
的相应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
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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