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与其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具体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及时沟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意见和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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