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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8:44:22 股吧网页版
欣旺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公告文稿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同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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