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包括设立合营企业实体的任何安排或协议,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为: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6、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 3 项或者第 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
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在
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依据其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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