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行使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
(二)其不再享有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全体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任职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的人数不符合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会计专业委员人数符合要求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若公司于任何时候未能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任何有关审计委员会的规定,须即时刊发公告载明有关详情及理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合理地尽力适时(无论如何于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起计三个月内)补足。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并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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