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委员应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并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如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符合担任主任委员条件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委员仍为公司董事的情况下,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委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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