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者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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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拟辞任的董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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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存档备查。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认为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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