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
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担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经理和其
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仍需经股东会批准;
(二)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 5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三)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6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60%时,单项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以下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七)交易金额不超过 1,000 万,或者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及其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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