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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19:55:32 股吧网页版
理邦仪器: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或事项,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
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河南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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