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本制度规
定权限进行批准或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附属公司(以下称“控股
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控股
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情形: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A级的企业;
(三)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
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十条 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附属公司提供担保的,无需适用本章其
他规定,但应按本制度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中涉及本章其他规定的内容亦不适用)。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除前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
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需)。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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