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低风险的保本投资理财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决策。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适用上述权限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
理财规划;负责银行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
审核;公司总裁负责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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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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