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5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6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裁(经理)、副总裁(副经理)、董事
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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