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及总裁决策三个层次。
第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七)其他按照不时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对外投资,
由总裁负责审批。
第八条 除前述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投资外,公司其他对外投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发生额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已履行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手续的对外投资,所涉金额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十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附属公司(以下称“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制度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财务部门提供协助。业务部门将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裁办公会,总裁办公会审批通过的,按本制度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就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对外投资事项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外投资事项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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