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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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第十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某一个或某几个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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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第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八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 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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