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报告义务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的统计范围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子公司。
各子公司应当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部门,并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若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变更备案。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应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联络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报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已知悉或拟发生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发生及进展情况及时、持续地报告,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部门及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部门或子公司拟计划启动重大事项时;
(二)公司部门及子公司就重大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初
步交易方案、拟签署框架性协议等;
(三)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时;
(四)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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