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9:56:05 股吧网页版
*ST天喻: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向一人,也可分散投向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五条 在选举董事时,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按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下同)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按其投票意愿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出席股东应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条 选举步骤及清点、计票规则

(一) 填写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的选票,出席股东在选票上注明以下内容:

1. 股东名称(法人股东)或姓名(个人股东);

2. 填票人姓名及身份(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本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3. 所持公司股份数;

4. 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所示方法计算出的投票权数。
(二) 选举投票

出席股东在选票上其投票的董事候选人姓名后标明其对该董事候选人使用的投票权数;每位出席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三) 收集、统计选票工作程序

1. 选举投票后,工作人员收集出席股东填写完毕的选票,送交清点人处。至少应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清点;

2. 清点人应认真核对、统计出席股东的投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每张选票上是否有遗漏内容,是否涂改;

(2) 每张选票上的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是否有误;

(3) 每位出席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

(4) 每位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

(四) 计票规则

1. 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选票有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2. 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小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选票有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3. 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大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选票作废;

4. 出席股东所投向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的,该选票作废;

5. 出席股东填写的出席股东基本情况、投票意见及签名有遗漏、涂改或差错的,该股东应在投票阶段向工作人员申领空白选票进行补充或更正,原选票由工作人员收回并销毁;如该股东未作补充或更正,则该选票作废。

(五) 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三章 董事当选规则

第九条 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2。

第十条 如果获得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2投票权数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按其得票多少为顺序,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一条 如因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获
得的投票权数在当选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
人数的,由股东会即时就该等董事候选人按照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第十二条 如一次累积投票选出的董事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