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连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 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 2)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证券事务部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条 如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定后,交由证券事务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相关事项应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在通过保密审查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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