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300205 证券简称:*ST天喻 公告编号:2025-077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成都慧友伟贸易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闫春雨、沈进长偿还借款本金 2.13 亿元(因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本金由 2.76 亿元调整为 2.13 亿元)及相应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
及部分银行账户资金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闫春雨、沈进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慧友伟贸易有限公司返还
借款本金 191,038,028.27 元,支付截至 2024 年 5 月 6 日的欠付资金利息损失
58,550.54 元,并应以未还借款本金 191,038,028.27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5 月
7 日起按年利率 3.65%计付资金利息损失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闫春雨、沈进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慧友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5 万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慧友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68,075 元,由原告成都慧友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9,700 元,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闫春雨、沈进长共同负担 998,375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闫春雨、沈进长共同负担。原告成都慧友伟贸易有限公司预付的鉴定费 6 万元,由被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说明
上述重大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 01 民初 828 号)。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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