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的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 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
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
行, 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 实
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
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 应及时结算, 不得
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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