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 报送及时,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 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 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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