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况, 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
及时通知公司并辞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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