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 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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