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
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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