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
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 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 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
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 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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