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4 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会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陈伟华,1966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位,法学教授,
兼职律师。现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教师,校信息化与法制发展研究所所长,校妇联副主席(兼职)。2020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履职情况
(一)2024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董事会 5 次,本人应出席会议 5 次,亲自出席 5 次,其
中现场出席 2 次,以通讯方式出席 3 次,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形。公司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 1 次,对于公司 2024 年度召开的各次董事会会议,本
着勤勉务实、诚信负责的态度,认真阅读会议议案,充分核实相关材料,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本人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
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共召开了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 4 次,亲自出席 4
次,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形。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听取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报告,检查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情况,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等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建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共召开了 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 1 次,亲自出席 1
次,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形。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利用自身法律专业的专业优势,对公司的战略决策提出意见,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共召开了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 1 次,亲自
出席 1 次,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形。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对 2023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 2024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查,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综合素质、任职资格等进行综合考评,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 2 次,亲自出
席 2 次,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的情形。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就中小股东关注的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等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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