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包括 30%)。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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