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300201)诉深圳市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连硕科技”)原股东一案迎来新进展。
1月5日晚间,海伦哲公告称,公司于1月4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姜敏、余顺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回溯前情,海伦哲于2015年9月29日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了连硕科技100%股权,交易对价为2.6亿元。双方已于2016年1月29日完成股权交割,海伦哲成为连硕科技100%控股股东。
根据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连硕科技2016年度至2019年度业绩完成率分别为151.54%、132.32%、108.35%、60.63%,整个承诺期间业绩完成率为102.37%。
2021年4月28日,海伦哲将持有的连硕科技100%股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泽勤、宋俊,并于2021年6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23年4月28日,江苏证监局作出《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论,连硕科技在2016至2019年度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行为,海伦哲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16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连硕科技在2016至2019年度各年利润均为负值。连硕科技原股东未完成《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
因此,海伦哲于2024年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杨娅等连硕科技原股东,请求判令杨娅等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返还现金红利等暂合计约2.48亿元。
2025年9月,海伦哲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杨娅等向海伦哲支付业绩补偿款、返还现金股利等暂合计为2.34亿元。
一审判决后,姜敏、余顺平提起上诉,被告杨娅、朱玉树、深圳市中亚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未提起上诉。
海伦哲表示,一审判决已生效,公司将积极督促及跟进判决执行情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尽最大努力追讨业绩补偿款。案件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以公司最终实际收到的业绩补偿款为准。
据公开资料,海伦哲成立于2005年,2011年登陆创业板,主要从事包括高空作业车、电力应急保障车、军品及消防车等在内的特种车辆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业务。
业绩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海伦哲实现营业收入12.9亿元,同比增长28.75%;归母净利润1.76亿元,同比增长32.57%。
二级市场上,截至1月5日收盘,海伦哲涨0.15%,报6.84元/股,总市值69.0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