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17:39:07 股吧网页版
海伦哲: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5-085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 3 人,实际参会
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少江女士主持。经充分讨论和审议,全部监事均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并签署了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团队凝聚力、携手共促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在综合考量公司未来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及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等因素的基础上,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1.2 回购股份符合的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1.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5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
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1.4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0 万元(含),最高不超过 10,0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回购价格上限 7.50
元/股测算,当回购资金总额为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时,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66.66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6%;当回购资金总额为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时,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333.33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3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1.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1.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方案
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