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
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2、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3、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4、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5、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6、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7、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8、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9、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
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公司不得对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被其他关联方侵占利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
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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