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5-06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及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暂合计为 2.48 亿元。
4、进展情况:公司已收到一审判决书。
5、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以生效法律裁判文书以及公司最终实际收到的业绩补偿款为准。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伦哲”)于 2024年 11 月 20 日披露《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公司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杨娅等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请求判令杨娅等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返还现金红利等暂合计约 2.48 亿元。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108),公司与被告之一姚志向达成庭前和解,并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收到
姚志向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620 万元,公司后续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姚志向的起诉。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4)苏 03 民初 471 号),关于公司起诉杨娅等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的案件,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判决书》。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4)苏 03 民初 471 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杨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伦哲支付业绩补偿款 18122
万元、返还现金股利 3780826.18 元,合计 185000826.18 元,并以 185000826.18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45%,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被告姜敏、余顺平、朱玉树、深圳市中亚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告姜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伦哲支付业绩补偿款 8757840
元、返还现金股利 182803.21 元,合计 8940643.21 元,并以 8940643.21 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 3.45%,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杨娅、余顺平、朱玉树、深圳市中亚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余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伦哲支付业绩补偿款
4368000 元、返还现金股利 91130.36 元,合计 4459130.36 元,并以 4459130.36 元
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45%,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被告杨娅、姜敏、朱玉树、深圳市中亚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朱玉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伦哲支付业绩补偿款
8210526.32 元 、 返 还 现 金 股 利 171411.91 元 , 合 计 8381938.23 元 , 并 以
8381938.23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45%,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
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杨娅、姜敏、余顺平、深圳市中亚图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深圳市中亚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伦哲支付业绩补偿款 26546000 元、返还现金股利 553834.02 元,合计
27099834.02 元,并以 27099834.02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45%,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杨娅、姜敏、余顺平、朱玉树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海伦哲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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