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 3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名。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管理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管理、会议组织筹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培训等职责。证券管理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组织筹备事宜,组织董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督促董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等。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管理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管理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管理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管理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管理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通知期限和方式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的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