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
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适
用相关规定中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
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尽量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
行审慎判断,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不得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条 如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应提前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沟通并确认是否符合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情形,如符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登记材料交由证券管理部归档保管,保管期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
期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