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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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2865/FY/2025-437
致: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的委托,担任公司二〇二二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依据本次激励计划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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