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二)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营业务投资符合公司产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并有利于实现公司产业链的上下游一体化;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投资项目必须充分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流程,项目的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如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取高者)经累计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同时符合下述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
(三)不符合前款任一情形的对外投资事项,股东大会授权以下人员审批:
1、单笔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时以较高者为准)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总裁决定;
2、其他投资事项,以及总裁决定的投资项目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长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果某项交易符合以上标准,但根据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该交易事项仍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收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第三目或者第五目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