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暨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等法规制度及《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等制度,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2024 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现对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和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督促审计工作
2024 年底,立信正式进场开始审计工作。在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了深入的、有效的沟通,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如期保质披露。
(二)审议财务报表
2025 年 1 月 15 日,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年度审计的人员构成、审计计
划、审计重点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
立信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初
稿及其他相关文件,2025 年 4 月 14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暨独立董事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次沟通会,审议了相关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年度审计工作总结与评价
(一)基本情况
立信与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与公司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立信项目组根据审计计划进场开始对公司年报进行现场审计,按期出具审计报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
项说明等相关报告。根据《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审计计划》,项目组在约定时限内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完成了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
(二)关于立信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评价
1、独立性评价
立信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立信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项目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立信及项目组成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2、专业胜任能力评价
立信在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
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质,对公司情况较为了解。立信和审计小组成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审计工作
3、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14 亿元。职业
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三)审计范围及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
1、审计工作计划评价
在本年度审计过程中,项目组通过初步业务培训活动制定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的审计计划,为完成审计任务和减小审计风险做了充分的准备。
2、具体审计程序执行评价
项目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内部控制评价。在评价基础上,项目组进一步确定了实施控制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在控制性测试审计程序中为了获得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项目组执行了穿行测试程序。在实质性测试审计程序中审计人员执行了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项目组通过以上测试为各类交易、账户
余额、列报认定获取了必要的审计证据。
3、对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
项目组在本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立信对财务报表发表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做出的。
(四)结论意见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
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年度审计的各项工作,并对公司 2024 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出具了鉴证意见或专项审计说明。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年度的审计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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