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5-125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 涉案金额:81,272,844.23 元(2025 年 4 月 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利息、罚息、复利按《授信额度协议》约定计算,具体金额以实际处理时为准,暂未计算在内)。
4.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执行通知书,履行交纳欠款、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的义务,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本次执行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4 月 10 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川管业”)因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泉州仲裁委员会南安分会送达的仲裁答辩通知书、选定(委托指定)仲裁员函(简易程序)、仲裁申请书([2025]泉仲南字 475 号)等文书。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仲裁及累计诉讼、仲
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2025 年 6 月,泉州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2025]泉仲南字 475 号),作出终局裁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6 月 1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2025 年 9 月,厦门银行泉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2025]泉仲南字 475 号裁决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收
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5)闽 0203 执 15987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执行通知
书暨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7)。
二、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
(一)(2025)闽 0203 执 15987 号《执行裁定书》
厦门银行泉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泉仲南字 475 号裁决文
书向法院申请执行。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送达
的《执行裁定书》((2025)闽 0203 执 15987 号),具体如下:
1. 受理机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 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江
3. 主要内容
(1)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按照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泉仲南字 475 号裁决书立即履行指定的义务;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83716030.92 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3)查封、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抵押物即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819 号 2504 室、2505 室的房
产,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2025)闽 0203 执 15987 号《限制消费令》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泉州分行申请执行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陈志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
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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