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6
证券代码:300196 证券简称:长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2
债券代码:123091 债券简称:长海转债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审批程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暂行规定关于数据资源的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
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2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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