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如果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人数,则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人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第八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积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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