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潜在股东);
(五)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六) 其它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工作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和负责,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负责收集各部门、公司各分支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三)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应责成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履行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电来访的接待机构。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具体操作信息披露的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当事人的相关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
第十四条 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工作人员和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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