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增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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