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3 20:23:08 股吧网页版
潜能恒信: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为自然人、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权限划分予以审议。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须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二)
(三)(五)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除外。
第八条 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如达到第七条所述标准,也需要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其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为防范风险,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要求其他投资方根据投资比例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其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
第十三条 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子公司向上级公司提交担保方案(包括列明担保对象(包括其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说明)、担保金额、担保期间、担保方式以及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经逐层上报后最终由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