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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20:23:07 股吧网页版
潜能恒信: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董事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保证信息的公平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及其范围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二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针对具体的重大信息,内部人员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五)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电脑、打字、文印工作的人员;

(六)其他知情人员。

第二章 保密措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七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重大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九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重大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一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三章 不能保密时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做好媒体信息的监控及敏感信息的排查,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应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内部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处以 100--1000 元罚款;

(六)解聘、罢免;

(七)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需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公司将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举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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