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障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一)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其他投资,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借入或者借出款项、委托理财、债权债务重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五条 公司拟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在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下列事项还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股东会批准(除此以外的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涉及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涉及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聘请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办理: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投资事项作出决策。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投资决策的咨询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总经理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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