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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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尔利环保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
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现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2月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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