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关注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报告期内的职责履行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拥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专业资质和能力,本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等情况如下:
本人朱孔阳,出生于 1967 年 7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
研究生学历。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
人、律师。2007 年 1 月至今任江苏常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获得“江苏知名律师”“第二届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省十佳)“江苏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现兼任江苏省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主任委员,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常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法律顾问智库成员,常州市法学会理事,常州市新北区政协委员。2012 年出版专著《法律探索与追求——朱孔阳律师论文集》。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一、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严格审议并表决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并监督指导公司董事会会议的
召开及议案的表决。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5 次、董事会 21 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 21 次,实际出席 21 次,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4 年,经过本人的认真审议,本人对于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予以赞成。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本人严格按照有关委员会工作细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认为公司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4 年,本人任职期间积极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4 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无缺席或委托出席情况发生,分别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年度内部控制情况、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本人对提交会议的议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 1 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无缺席或委托出席情况发生,审议了高管薪酬制定事项,本人结合高管任职情况与公司情况对薪酬制定标准审查核实,切实履行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的职责。
2024 年度,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保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完善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规划、重点任务推进情况进行沟通,审阅审计计划、财务报表,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有效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情况
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管理层保持积极沟通,密切关注公司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有效地执行,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发表自己的建议,并运用自己在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进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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