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子公司的融资和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以下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行业前景、信用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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