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具体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的检查情况。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和主办人应当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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