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有权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
问题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
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
并征得深交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的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的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的
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的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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